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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合婚之法


  一、生肖属相合婚法。

  此法认为:凡男女出生年的年支相刑、相害、相冲者不宜婚配,相合、相生者宜婚配。如丑戌相刑,丑年生者不宜与戌年生者婚配;子未相害,子年生者不宜与未年生者婚配;子午相冲,子年生者不宜与午年生者婚配;寅亥相生相合,寅年生者宜与亥年生者婚配。(余者类推)这种方法简单地从双方四柱的年支生克冲合刑害关系合婚,忽视二者命局的整体配合,显然是片面、粗糙而不足取的。

  二、神煞合婚法

  此法以唐朝吕才神煞合婚法为代表,以男女双方原命局的神煞为依据进行合婚。此法在命学界素有争议。特别是明朝张楠对其痛加批驳曰:只以男女命浪立数目,配合相成,名曰合婚。妄立天医、福德为上婚,游魂、归魂为中婚,五鬼、绝命为下婚,其谬甚矣。安可只以男女二年命,舍去月与日时,而能论人婚配者乎?若有是理,则天下之议婚者是俱择上、中二婚者而配之,择下婚者而舍之,其法甚易而不难,宜乎天下无失夫之妇,丧偶之男矣。夫何后世又有孤霜之患者?份虽出于宿世之所定,亦由于议婚者之不明也。然论婚之礼,人道之端,亦不可不慎也。其理当何如耶?但当看男命,带比肩、劫财重者,必择女命带伤害、食神重者配之。若女命带伤官食重者,必择男命带比肩、劫财重者配之。此合婚之正理,岂可以吕才上中下三婚无根之说,无据之理而设人之婚配也耶?吕才说之谬,不足信明矣。但批驳归批驳,直至今天,仍有一些批命者沿用吕才之法,并且在某些方面还有一定程度上的准确性,这说明此法多少有些值得研究的内核。张楠提出的比劫食伤相配之法,虽有一些道理,但也未免过于简单、粗糙,尚需补充完善。

  三、双方年柱或日柱干支相配(宜生合、忌冲克)、夫妻星相配(正财配正官、偏财配七杀)、年命相配(宜纳音相生)之法。

  四、综合合婚法

  以男女双方的命运全局组合为依据,以命理为准绳,从双方的命运全局入手进行分析,尽可能达到以下标准:

  (一)、双方的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中的用神。

  (二)、一方的命局忌神最好可转化为对方命局的喜用神;退而求其次,一方命局的忌神能被对方命局所克制。

  (三)、一方命局中的喜用神力量不足而另一方命局五行恰好能对其补益。

  (四)、双方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原有的富贵福寿之气。

  (五)、双方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原有的子女星。

  (六)、双方的行运最好能相互补益。

  (七)、双方性格不求相同但求相啮合。

  (八)、双方年龄寿数基本上能匹配,以避免中年丧偶的悲剧。

  以上八条都能从命局中推断,这是命理意义上的合婚。当然,男女婚配还应考虑其他命理的因素,如伦理道德、民俗习惯、法律法规、情感基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