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业在《段氏理象学——盲派命理研究》中的“制用结构中”有这样一说:“理论上什么都可以去,财官可以去,伤食可以去,印可以去,比肩劫财都可以去。但要注意条件:其一、有些主位得位之星如果要去,可能会伤及六亲;其二、连日主根的不能去,去了就坏了,这个人就死了。”
举例如:
坤造:壬子
大运:庚戌
段氏解:
水去了火,但这个火绝对不能去,丁巳通根,去了人就会短寿。96年丙子得了白血病,97年丁丑夏天亡。
为了让读者更多地了解连根之物不能去,段氏又说:“另外像日主是丁巳、丙午都不能制;还有乙亥、乙卯、甲寅、甲辰、乙未、庚申、辛酉之类的日主是连根木与连根金,被制就容易伤身体及寿命。”
分析:
火有连根火,木有连根木,金有连根金。这五行当中已有三样连根不能去,而余下两样——土和水,连根的是当然有,但究竟可去还是不可去,作者没有明言,到底是可去?还是不可去呢?读者和购书者自己猜去吧!
作者仅举上面一例,于是就下断言,连根火是不能去的,此断言未免过于随意。任何人的命局当中的任何一种五行,它到底可去,还是不可去,这并不是由于它是否连根而决定的,而是从整体组合看,需要的自然不能去,不需要的它处在哪儿都必须去,包括日主自己都不例外,连不连根,不是去或不去的判断依据。
下来我们看段氏所举的命例吧!段氏在此例之后还有这样一例:
乾造:己巳
大运:庚午
段氏解:
此造火与燥土成势,比劫制财局。午贴酉是克制,还有天干丁制酉,这个八字等于是半围制,所以较之上造会更富。惜中午运行火木大运,“贼神”多“捕神”少,又行“捕神”运,所以未能发财。直至丑运已五旬,开始立业发财,至癸亥运寿至九旬。
分析:
此例中,丙午自当是段氏所说的连根火了,而命主的发达时日居然是丑运之后,要知道丑可是泄午火的啊,泄也自然是一种制了,就算是泄不算制,那丑运之后的子午相冲,水来冲克水,不知是否要算作制了?而子运后面的亥水对午火是否会形成水克制火了?为何前面一例说是连根火是不能制的,而此例当中的连根火居然又有制的必要了。这岂不是前后矛盾吗?
另,此例怀疑本就是从《滴天髓》中摘抄而来,并非段氏在实际预测中的现在实例。而在《滴天髓》中,本例还说了在甲子与癸亥运中命主不错。在这儿水就不制火吗?
其实到底可制还是不可制,连根又岂是判断依据呢!俗话说“理不隔行”,唯有在所有命局中都可以通行的“一以贯之”之理,才算是命理当中必须遵行之“理”,而岂是连根的火、木、金都不能去,而水和土则只字不提了。而火、木、金连根到底可去不可去?也不是仅用一例说它是不可去的,又复用一例含混地表明,其实它还是可去的,这岂不是一命一理吗?如果真是一命一理,连三才五行之道都不能通用,那其实命理是完全不可以被推知的,预测也就成了彻底的笑话了!
再如《滴天髓》中例:
乾造:庚申
大运:癸未
任氏曰:
此庚辛壬癸,金水双清,地支申酉巳午,锻炼有功,谓午火真神得用。
分析:
此辛酉自然是段氏所说的连根金了,而此连根金为何又需要火来克制了?为何克制才能带来吉利呢?为何没提此连根金受到克制就伤及身体与性命呢?
此等证实“连根之物”同样因为需要而必须加以克制的例子实在很多,在此就不必一一列出,因为也无法列出,实在太多!
连不连根,制与不制,这些全在于整体组合与整体需要,随意根据某点就作出某种绝对的判断,其实是并不足取的!正如命学上对待一些随意之举的批判而产生了校正对错与真假的《神峰通考》;在择吉与神煞上对待一些随意之举的批判而产生了校正对错与真假的《崇正辟谬》。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对于已深研命学,并时常在实际运用中加以校正的人来说,此等例子无其所谓,因为从认知上早已明了,见之多是一笑而过,而对于初学者,因为研读、实践不够,如果把此奉为圭臬,则在认知和实践上多会误入歧途的!